武汉洪山区民警胡斌姝姝的控告信

  • 2026-09-24

控告人:胡艳珍,系被控告人胡斌之妹,案号为[(2026)鄂01刑终323号]。控告对象之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另一对象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如下:第一,恳请对本案的控告进行受理,并对一审和二审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纠正。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要求一审公诉机关依法向法院及辩护律师移交审查起诉阶段提审胡斌的三份提审笔录,以及余兆发律师会见的监控录像封存手续。第三,请求审查一审公诉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合法性,认为该材料不应作为取证合法性的依据而被排除。第四,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主要证据的复核职责,包括调取洪山村征地公告、双登档案、违建认定文书及三青公司涉及的50万元财务账册,并重新审查白玉山宾馆拆迁的时间顺序,客观评估证据并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最后,如调查发现检察人员存在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行为,请依法追究责任,若涉嫌职务犯罪则应立案处理。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胡斌被控受贿罪、诈骗罪及徇私枉法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多次隐瞒有利证据,违法充当证人,同时未履行证据审查的法定职责,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以下是详细情况:

首先,检察机关隐瞒有利于被告的翻供证据,并拒绝提供应当移送的案卷材料。辩护团队曾多次请求调取胡斌翻供的三份提审笔录,这些文件可以完整呈现胡斌对留置阶段笔录真实性的异议。可是,两级检察机关屡次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提交,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qmh

其次,在首次庭审中,公诉人声称余兆发律师的会见监控资料已被覆盖,但经查证,该段监控录像在被领导的监查委员会调取并封存的时间未曾消失。这一谬误不仅误导了法庭,也妨碍了辩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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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一审公诉人在为取证合法性辩护时,私自出具《情况说明》,声称其已详细查看讯问的录像并未发现违法取证的行为。然而,查阅案卷中的15份胡斌讯问笔录后,发现根本没有任何手写修改的迹象,这引发了公诉人陈述的重大矛盾,严重怀疑其是否实际核实过取证的合法性。检察人员对同一案件既充当公诉人又自填证人身份,已导致身份冲突,严重影响了公诉活动的正当性。

此外,公诉机关对主要证据的复核职责怠于履行,其在法庭上坚称案件中的多项指控均未得到合理证据支持。例如,关于赵小年串供的指控,辩方提供了完整的通话记录,显示赵小年主动拨打胡斌的电话,而非胡斌主动联系。通话时长仅27秒,根本不足以支撑所谓的串供论断。然而,二审检察员依旧以不符合常理的观点强行支持这一指控,未能对通信记录进行应有的核实。 qmh

整体来看,本案在检察机关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我们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深入调查,正视问题,还原真相。